使用條款及準則(旅遊服務供應商)

如貴公司提交申請成為「旅遊服務供應商」及使用本網站的資料及 / 或材料,即表示貴公司確認貴公司已符合下文所述的旅遊服務供應商標準,並同意遵守使用條款及本網站規定的其他適用條款及細則,而有關使用條款、其他適用條款及細則對貴公司亦具約束力。

若於任何時間發現所提交的資料屬於失實或不確,或違反適用於貴公司的登記或本網站的使用條款及細則,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有權立即將貴公司除名並終止貴公司的本網站使用權。

貴公司同意,旅發局可使用貴公司不時為申請和展示所提交的資料作為內部行政、市場營銷、推廣、研究及統計用途。旅發局亦可因業務需要與其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貴公司提供的資料。閣下亦同意旅發局可把資料於本網站內展示,以及與其他旅遊服務供應商分享。

旅遊服務供應商一般標準:

  1. 貴公司是一間已註冊、已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在香港法律下存在之公司,並持有一切必須及有效的牌照及許可證以經營業務。
  2. 貴公司必須為訪港旅客提供產品及/或服務。
    1. 從此聲明日期起計之對上之12 個月內,沒有任何向旅發局、消費者委員會或其他有關之團體或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香港旅遊業議會及香港旅行社協會,作出有關本公司之投訴,且投訴屬實;
    2. 貴公司保證在接獲任何上述投訴後會通知旅發局;
    3. 貴公司明白如在任何12 個月內收到三宗上述之投訴,除非貴公司能向旅發局證明並令其滿意上述之投訴是無理據或不合理,否則貴公司會自動從名單上被剔除;
  3. 貴公司用以經營業務之物業乃處於香港,容易確認為貴公司的商業營運機構,並已設有適當設備。
  4. 貴公司業務運作受到妥當而充份的管理,及由富經驗並受過有關訓練的人士負責。
  5. 貴公司財務狀況健全。
  6. 貴公司提供優質的服務,並時常維持業務經營之應有操守,亦以合作的態度處理顧客之投訴。
  7. 貴公司承諾會在旅發局的要求下,提供有關此申請之一切資料及文件。否則,貴公司的申請有可能會被拒絕,或隨時被剔除在名單外。
  8. 貴公司承諾當有任何會導致以上資料失實或不正確的情況時,會通知旅發局。
  9. 貴公司明白若聲明中的任何資料失實或不正確,或在任何時間變得失實或不正確,或貴公司違反任何由旅發局所訂立有關列入名單上或註冊的條件,貴公司在名單上的名稱會隨時被自動剔除。
  10. 貴公司明白旅發局有獨立而絕對的酌情權,可接受或拒絕貴公司的申請,又或從名單或登記上移除貴公司名稱,又或隨時訂下或刪除任何旅發局認為有需要而與申請列入名單或登記有關之條件,而無需預先通知。

如貴公司經營酒店 / 持牌賓館 / 青年旅舍:

  1. 貴公司持有根據《旅館業條例》規定而發出的有效牌照;
  2. 貴公司是香港酒店業協會、香港酒店業主聯會或香港青年旅舍協會會員;
  3. 持牌旅館經營者必須是「優質旅遊服務計劃」認證商戶。

如貴公司經營香港本地旅行社 /旅行代理商 / 本地接待旅行社:

  1. 貴公司是香港旅遊業議會會員,並持有由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所簽發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獲豁免者除外)。

如貴公司提供場地:

  1. 場地須設有專用(功能)空間以支援企業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活動,如企業會議、獎勵旅遊、會議、節日聚會、團體晚宴、網絡聯繫宴會、工作坊、團隊建設活動等。最理想為有不同大小的空間,每個多功能廳最少能容納20人。
  2. 須提供泊車設施(或提供在場地步行距離內可有的泊車設施信息)。
  3. 場地須擁有過去12個月內舉辦有關於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活動的記錄。

如貴公司是專業會議服務規劃公司:

  1. 貴公司須擁有曾舉辦國際和區域會議的記錄。記錄須為過去24個月內,最少有四項各有200位或以上海外人士參加的活動。

如貴公司是本地會議及獎勵旅遊活動承接公司:

  1. 貴公司是香港旅遊業議會會員,並持有由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所簽發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獲豁免者除外)。
  2. 貴公司須擁有舉辦海外企業會議、國際和區域會議或獎勵旅遊的記錄。此記錄須為過去12個月內,最少曾舉行兩項有20位或以上海外人士參加的活動。

如貴公司是展覽主辦機構:

  1. 貴公司須擁有在過去24個月內最少一次在香港舉辦貿易展覽的記錄。
  2. 記錄細節必須符合下列定義:只有在香港舉行的經常性貿易展覽會,總展覽面積於1,819平方米以上,才能計算在內。

如貴公司是會議及展覽服務供應商:

  1. 貴公司為香港展覽會議業協會註冊會員,擁有在過去24個月內曾在香港協辦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活動並提供公共關係、演出安排及後勤渡運服務等記錄。
  2. 服務供應商能以普通話和英語等至少兩種語言提供服務。

如貴公司提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產品和活動:

  1. 貴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活動是為20人或以上的企業會議及獎勵旅遊團體而設。
  2. 能以普通話和英語等至少兩種語言,來提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產品和活動服務。
  3. 如上述產品和活動是指導遊旅程,所聘用的導遊須持有由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簽發的有效導遊證件。
  4. 貴公司須擁有過去12個月內的舉辦企業會議及獎勵旅遊產品和活動的記錄。

如貴公司經營郵輪公司 / 郵輪旅遊代理商 / 船務代理商 / (客運)碼頭:

  1. 如貴公司經營郵輪公司,航程必須包括海外目的地。
  2. 如貴公司提供以下服務,必須擁有過去12個月內提供該服務記錄:
    1. 郵輪旅客訪港及/或出境服務
    2. 郵輪旅客旅遊安排
    3. 船隻 / 郵輪旅客靠泊設施

如貴公司經營餐館 / 零售商店 / 髮型屋:

  1. 貴公司必須是「優質旅遊服務計劃」認證商戶。

如貴公司經營大型購物商場:

  1. 貴商場內必須有20間或以上正在營運的商店。

如貴公司提供轎車 / 旅遊巴士:

  1. 須持有由運輸署發出的有效客運營業證 / 出租汽車許可證以提供旅遊服務 / 國際客運服務 / 合約式出租服務。

如貴公司是渡輪 / 遊艇營運商:

  1. 貴公司須持有有效的遊艇註冊牌照以提供旅遊服務 / 或有效的遊樂船隻牌照以提供租船服務。

如貴機構 / 院校提供培訓課程:

  1. 根據「一般標準」第2條,貴機構 / 院校必須提供與香港旅遊及酒店服務業有關的培訓課程。
  2. 根據「一般標準」第3條(a)及(b),貴機構 / 院校在該段所述時期內,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之核准供應商,同時並沒有任何對貴機構 / 院校向教育局或其他有關部門所作出而查明屬實之投訴。

 

本頁於2014年5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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