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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發局將會採取合理步驟,確保所收集、使用或揭露的資訊係正確、完整及最新者,並儲存在只准授權人士進入的保密環境。然而,旅發局不保證不會有任何第三者入侵電腦,竊取資料,或不會有任何人擅自取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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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

台端係香港商香港旅發局有限公司(含)台灣分公司(以下稱「旅發局」)之客戶/旅遊服務供應商/旅遊服務供應商員工/本網站之會員/瀏覽者。旅發局蒐集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1. 蒐集之目的
        1. 聯絡台端以解答查詢,及 / 或接收旅發局 / 其他「合作伙伴」的宣傳物品和資料;
        2. 作市場推廣及宣傳之用;
        3. 供識別及核對之用;
        4. 供內部記錄、研究及統計之用;
        5. 在本網站與其他「旅遊服務供應商」共享;
        6. 供組織或宣傳比賽或活動(「活動」)之用。
        7. 從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許從事之業務;
        8.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為法務部規定之以下任一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三) 入出國及移民;(○二○) 代理及仲介業務;(○四○) 行銷;(○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七七)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九一) 消費者保護;(○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一三五)資(通)訊服務;(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七)採購與供應管理;(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任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之目的、及/或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被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它目的 (以上項目之定義以及內容,應與法務部隨時修訂及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所載者為依據);及
        9. 為(a)提供新聞更新、快訊、服務及任何其他類似或相關之服務或資訊予台端及/或台端公司/機構;(b)進行與達成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的交易;(c)提供台端其他服務之資訊;(d)委託第三人提供各種服務之需求;(e)為訴訟目的或進行申請、申報或報備事項;(f)依中華民國法令、利用之對象(參本告知書第5點)所在地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及/或(g)依法定義務、金融監督、依契約、類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1. 依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分類,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且擬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個人資料類別如下:(a)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包括姓名、職位、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等);;(C002)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b) 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C012)身體描述;(C013)習慣;(C014)個性;(c)家庭情形:(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4)其他社會關係;(d)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8) 職業及(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e)教育、考選、技術及其他專業:(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53)職業團體資格;(C054)職業專長;(C057)學生(員)、應考人紀錄;(f)受僱情形(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包括僱主、工作職稱等);(C072)受訓紀錄;(g)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C083)信用評等; (C085)外匯交易紀錄; (C086)票據信用; (C092)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 (C094)賠償; (h)商業資訊:(C101)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102)約定或契約;(C103)與營業有關之執照;(i)健康與其他:(C115) 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j)其他各類資訊:(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及/或(C132)未分類之資料。
        2. 其他在契約或其他資訊中所提供而足以辨識台端身分之個人資訊,或任何其他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台端姓名、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地址、職位、工作情況、任何其他得用以辨識台端身分資料、及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他資訊 (上述資料以下合稱「個人資料」)。
      3. 利用之期間
        於旅發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台端與旅發局契約關係終止後之二十年期間。
        2.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3.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4. 旅發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以上述期間較長者為準。
      4. 利用之地區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於本告知書第5點利用之對象之國內外所在地,以及中華民國、香港以及大陸地區。
      5. 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對象為:旅發局(包括但不限於旅發局職員、受僱人、代理人及顧問)、旅發局之分支機構、關係企業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其職員、受僱人、代理人、顧問)、或與旅發局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個人、組織或機構(含受旅發局委託提供委外服務之個人或機構或委託旅發局提供服務之個人、組織或機構)或顧問。(註:關係企業係指旅發局直接或間接控制、受控制或與旅發局受共同控制之組織或機構。本告知書下關係企業及旅發局聘雇之服務提供者,合稱「關係企業及第三方」。)
      6. 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7.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旅發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旅發局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旅發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旅發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若台端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旅發局提出書面請求,旅發局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台端。前述十五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再延長十五日,旅發局並將以書面通知台端。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台端應於收受旅發局通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旅發局通知函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覽。如台端逾期未查詢或閱覽文件者,需向旅發局重新提出書面請求。
      8.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個人資料是旅發局為提供有關服務予台端及/或台端公司/機構或履行與台端及/或台端公司/機構之契約關係所必要的資料。若台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予旅發局,台端的登入或申請表格(視情況而定)將不予計算或處理,或參加喪失推廣活動的資格。旅發局亦可能無法提供有關服務予台端及/或台端公司/機構或無法履行與台端及/或台端公司/機構之契約關係。若台端的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請台端通知旅發局。台端聲明並保證所有提供予旅發局之個人資料均屬正確無誤,且台端授權旅發局依其決定為變更。
      9. 旅發局將會採取合理步驟,確保所收集、使用或揭露的資訊係正確、完整及最新者,並儲存在只准授權人士進入的保密環境。然而,旅發局不保證不會有任何第三者入侵電腦,竊取資料,或不會有任何人擅自取閱資料。
      10. 旅發局會與活動贊助商、認可代理人或承包商共享台端的個人資料,供有關活動的頒獎、領獎或派發獎品(如適合)之用。如台端參加比賽或推廣活動,表示閣下明白及明示同意上述各項。
      11. 台端同意,經提交登入表格 / 申請表格,即表明表格中向旅發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屬真實且正確。台端同意,旅發局隨時所蒐集且係由台端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供作上述用途,以及向旅發局「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隱私權政策」訂明的人士揭露。

亦請參閱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此「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旅發局的「隱私權政策」,可隨時修訂,而無需事先或另行通知。如有修訂,將在旅發局網站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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